穿山甲成盘中餐,福建四名被告人被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8-05-15 00:25:00 来源 :中国环境网 作者: 浏览量:3998
穿山甲 视觉中国 资料图
为快速致富,有人竟打起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意,谋取暴利。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11日披露,该院一审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了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具体是,被告人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法院介绍,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范某将向他人非法收购的2只猫头鹰(活体),以每只200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陈小某、袁萍某(均另案处理)进行食用。经鉴定,该2只猫头鹰,学名角鸮,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邱某欲将1只白鹇(活体)非法出售给邱仁某(另案处理),但这只白鹇被他人先行抢购而未得逞。经鉴定,该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月24日,邱某将1只白鹇(活体)以28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邱仁某。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杨某将向他人非法收购的1只活体穿山甲,以526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被告人范某;后被告人范某将该活体穿山甲以675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张某进行食用。5月3日,龙岩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家中查获五小袋疑似穿山甲残存肉块及鳞片。经鉴定,该五小袋残存肉块及鳞片是穿山甲的肉块及鳞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范某非法向他人收购1.4斤穿山甲肉,并将其中的1.2斤穿山甲肉以18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滕福某(另案处理),将0.2斤穿山甲肉以3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邓雯某(另案处理)进行食用。经鉴定,该肉制品是穿山甲制品,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7年8月4日,被告人杨某在新罗区石埠村一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归案;5月3日被告人张某经龙岩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5月19日被告人邱某在龙岩火车站出站口被民警抓获归案;4月21日被告人范某经龙岩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邱某、杨某、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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