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闵行区向“厂中厂”开出顶格罚单
发布时间:2018-04-09 10:08:44 来源 :中国环境网 作者: 浏览量:28371
中国环境报记者 蔡新华 实习记者 徐璐 上海报道 上海市闵行区环保局近日依据新实施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开具了第一张顶格处罚罚单:对锦陇公司拟处罚款10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这家公司于2017年底拆除超出环评验收部分的设备,并承诺在春节后将主体车间私自搭建的隔层拆除。
据闵行区环保局介绍,上海锦陇医用被服租赁有限公司2003年通过环评验收。2015年开始,这家企业提供部分厂房,将小单业务外包给了4家小型洗衣厂。
2017年3月,闵行区环保局在督查中发现这家企业问题后,已责令该处除锦陇公司之外无环保许可的小型洗衣厂关停,其中包括卢某的小型洗衣厂。
2017年10月,卢某再次与锦陇公司合作,环保部门发现后曾对其个人进行罚款。之后,卢某“摇身一变”,又以股东的身份重新加入锦陇公司,对外统一称自己隶属锦陇公司。
2003年环评验收时,锦陇公司核准100吨/天的废水排放量,目前的排放量已增至500吨/天。区环保局表示,无论锦陇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何变化,锦陇公司提高产能、增加排放,但从未向环保部门申请新的环评审批,已构成严重的违法事实。
闵行区环保局表示,依法对锦陇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便投入被服洗涤”的行为进行立案。依据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锦陇公司在2017年前后3次受到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共计处罚17.5万元。为什么不能多罚一点?据区环保局解释,是因为当时处罚依据的是1998年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而这次处罚依据的新版条例,其中最显著的差别就是增加违法处罚数额,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闵行区环保局表示,将后续持续跟踪督查,如果这家单位拒不改正,还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据新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如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环保部门可以再次处以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并且在处罚条款上设置了“双罚制”,除了对企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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